排除了这种手段意图门槛足以构成犯罪

大规模平民伤亡只是可以预见的,但并未直接造成,因此显然不能成为排除攻击无差别性的理由。因此,匆忙讨论比例原则是不够的。

实际上即使排除故意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战争罪也是不够的

关于这一概况的一些澄清。作者(例如见Ohlin、Heller、Haque)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故意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的战争罪、不成比例攻击的战争罪和鲁莽的作用之间的关系。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关于非法攻击的判例不同)。然而,故意杀害和 排除了这种手段 致残全体平民,并摧毁多个民用物体,则远远超过了这个门槛。事实上,间接故意不同于鲁莽和故意实施。在后者中,犯罪者有意识地忽视其行为将导致物质要素的重大和不合理的风险。根据前者,即间接/间接意图(《罗马规约》规定的有效意图手段),犯罪者被认为不仅意图追求行动的结果,甚至意图实现其他反法律结果,只要这些结果几乎肯定会发生,并且犯罪嫌疑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诸如袭击贾巴利亚难民营 罗马尼亚电话号码库 之类的案件中,炮击人口极其密集的社区,造成数千名平民伤亡,这几乎(如果不是绝对)是肯定的。

这是否也意味着,故意杀害一名或少数平民或破坏高价值目标的平民目标,总是构成《皇家法典》第 8(2)(b)(i)和 (ii) 条规定的罪行?不是的。这里的问题不是可以合理地视 排除了这种手段 为偶然的平民伤害。

问题是在进行无差别战争的同时

声称在空袭中杀害另一民族群体的平民(无论多少)总是偶然的,绝不会过度。因此,蓄意杀害平民(并摧毁多个平民目标)的攻击是否应该根据不成比例攻击的战争罪(《皇家法典》第 8(2)(b)(iv)条)进行审查,还是根据故意攻击平民和/或目标的战争罪进行审查?答案取决于将几乎肯定会造成的平民伤害 该解决方案能否发现并保护影子数据 定性为与附带军事优势相比广泛且占优势的可能性。从实质上来说,我们需要一个法律参数,使我们能够限定所计算出的平民伤害(即使没有直接追究),以便了解其规模是否足以确认攻击是无视歧视的。

为了在比例原则的框架下合理地考虑这种预期伤害,国际人道法要求它是偶然的。在强制预防措施下,即使不过度,偶然的平民伤害仍然需要避免或尽量减少。一些军事律师倾向于将偶然性解释为意外(不追究平民伤害)。这是对该术语的极其狭隘的解释,将这一概念重 我的电话号码 新翻译为“攻击附带的伤害”。至关重要的是,《第一附加议定书》条款中的偶然性从来都与攻击无关,而始终明确地指平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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