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际刑事法院参与处理违反经济

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还是问题的一部分?国际刑事司法与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脆弱鸿沟

国际刑事司法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ESCR) 方面的研究一直处于周期性变化之中。在过去几十年中,批评国际刑法 (ICL) 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侵犯行为已成为热门话题(例如,参见Arbour 的批评)。人们越来越不安的是,国际刑事诉讼程序强烈以犯罪者为中心,关注危机,只针对症状,而不是解决冲突的根本原因(例如,贫困、土地归属、失业、资源所有权等)。国际刑事司法被指责忽视社会正义或制造新的不公正。这些批评是通过所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二分法来表达的。所谓的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关注被视为一种弱点,甚至是矛盾,而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更多关注则被视为进步。

正如 Evelyne Schmid 的出色著作所表明的那样

现实要复杂得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存在“偏见”的程度这一说法本身就值得严格审查(另见Van den Herik)。Schmid 的出发点有些自相矛盾。她根据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构建了本书的大部分内容,尽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区别 约旦电话号码库 本身仍然很脆弱,而且容易受到批评。她的处理方式证实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这两类权利之间的差异最终可能在于“程度”,而不是“种类”。总的来说,她认为国际刑法是与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问题的一部分。她的研究表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质性方面(例如住房、食物、健康、水、工作、教育)不仅是理想目标或“奢侈品”,而且与背景(犯罪的背景要素)和现有的犯罪定义都相关,因此可以受到刑事制裁。

她的研究结果令人振奋,同时也充满挑战。虽然成文法和国际规范为解释和创造提供了许多可能性,以弥合所谓的法律差异或空白,但 ICL 参与的一些前景和效果仍然存在争议。我将在这里讨论两个宏观问题,即 ICL 处理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方式及其一些矛盾之处。

ICL 提供了解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侵犯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而且它在纽伦堡审判、后来的特设法庭判例法、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甚至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中都确实做到了这一点,这一说法通过分析得到了充分的支持。正如这项研究和其他研究表明的那样,许多类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侵犯行为都在指控和判决中得到了间接处理,特别是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例如劫掠、袭击文化财产)、基于歧视的犯罪(例如迫害、种族灭绝)或禁止人员流动。更难的问题是,ICL 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在解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侵犯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批判性思考。人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ICL 的现代性部分在于它混淆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侵犯之间的人为差异。

施密德以表达主义理论为依据

、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辩护,即该理论能够凸显社会经济和文化危害,并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可能使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更加有效。这一主张与国内将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视为国际犯罪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形成鲜明对比。情况似乎更加微妙。在实践中,侵权行为类别之间的区别可能发挥的作用比想象的要小。讽刺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参与往往受到戏剧性(即侵权行为的可见性、戏剧性或 8. 始终跟踪退货成本并进行相应调整 壮观性)和代理人的作用的驱动。国际刑事法院参与处理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的具体程度因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而异。国际刑事法院追求多个目标,包括使侵权行为的背景非法化、实现公平有效的调查和起诉、赋予法律应用一定的信心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某种形式的补救。关于保护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讨论是流动的,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违法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行为的相互依存性及其连续性)通常在预防、补充、处理犯罪背景要素或赔为国际刑事法院 偿政策等背景下得到强调。在犯罪裁决中,它们的差异可能会变得更加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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