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关注比例原则评估中附带伤害方面的文献综合地肯定了平民伤害必须是附带的这一要求意味着“它必须发生在针对军事目标的攻击过程中”,同时放弃了对附带性在其系统规范背景下的含义的其他澄清。这种对附带性的时间理解似乎是还原论的。事实上,平民伤害发生在针对军事目标的攻击过程中,,而不是其他目的。
此外,相关预测评估是事前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偶然性可以归结为攻击者的纯粹主观判断(最终攻击者会贬低 这仅足以排除攻击 邻近平民的生命不值得保护)。一个相当了解情况(第58段)的代理人不仅能够而且实际上必须至少预见到行动的客观后果,然后才能赋予其任何价值。
承认非偶然极其广泛
预期造成的巨大平民伤害需要用预期的巨大军事优势来抵消,这打破了比例评估的基本界限,使其超出了法律界限。国际人道法不接受蓄意大规模伤害和杀害大量平民,也不接受大规模破坏民用基础设施,并要求攻击者对特定目标赋予高价值来抵消。早在 1987 年,这种观点就已经明显违反国际人道法:“还有人认为,如果军事 这仅足以排除攻击 优势至关重要,即使平民损失和损害非常大,也可能是合理的。这种想法违背了《议定书》的基本规则;《议定书》没有为造成大量平民损失和损害的攻击提供任何理由。附带损失和损害不应该是巨大的”(见第1980段)。
总而言之,本文讨论的解释性误解有可能将国际人道法改写为一个框架,将该框架解释为对 俄罗斯电话号码库 无限制的滥杀滥伤和破坏的“附带损害”的辩护。
因此,在我看来(通过协调、系统地解读国际人道法和战争罪法),要通过比例性评估,平民伤害必须从攻击者的角度以三重意义预见为偶然伤害。需要将其预见为偶然伤害:
从意志的角度来看,这与所追求的攻击的主要结果相关且相反。
与可预见的攻击主要结果相关且形成对比的是,从认知/预测的角度来表述该行动的后果。
与袭击的主要结果
(军事性质)客观上存在联系并形成对比,这种影响至少在逻辑上应与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次要和间接 选择云数据安全工具之前要问的四个问题作者 影响有区别,并且具有明显优势。
在没有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辩论比例原则似乎是一种对军队较为友好的法律拟制,因为如果:
从客观角度来看,平民伤亡是袭击造成的普遍结果,与合法军事目标受到的次生(附带)影响相比,在数量上是不相称的,再加上
对平民造成影响的主要结果的可预见性很高,几乎可以确定或(如在贾巴利亚事件中)绝对可以确定,那么
可以说,对平民和/或民用物体发动的袭击所造成 我的电话号码 的普遍影响是间接故意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不再是一种“附带”影响,而且,攻击方肯定会预料到并意识到这一点。
当特定的攻击具有大规模杀戮和广泛破坏受保护的人和物体(包括受特别保护的人和物体,包括儿童)的特征时,比例原则在国际人道法下似乎根本不起作用。